王鵬
一.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
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是研究不作為犯罪中所無法回避的問題,不作為犯罪中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已經為絕大多數學者所承認,已經是一個毋庸置疑的結論,但在實際研究中,在具體認定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時,學者們各自所主張的學說都有自己的道理,但如果要統一適用于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中,又都稍顯不足,因此,肯定不作為犯罪中存在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之后,對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如何進行認定是我們面臨的一大難題。本人認為,對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應首先確定其認定標準,這樣在具體認定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時候,才不致于因完全靠主觀臆測而對相同的案件得出不同的結果。而對于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的選擇,我們認為應當區分純正不作為犯罪和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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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判斷標準
純正不作為犯罪也叫真正不作為犯罪,簡單歸納起來,純正不作為犯罪就是不實行法律法規所要求的行為的不作為犯罪,其主要特征有:其一,其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其二,此種特定義務包括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行為人先行行為所引起或行為人職務、業務的要求等;其三,不作為者能夠實施此種作為義務所要求的作為而沒有實施。根據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認定標準的選擇應采用作為義務違反說并兼采期待說來予以認定。作為義務違反說就是認為不作為所導致的結果必然出現是因為行為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或其他職務上、其先行行為所引起的等應該作為的義務。另外,僅僅不履行所負有的特定作為義務還不能充足的認定行為人的不作為構成純正不作為犯罪,還需要負有特定的行為人能夠或者說有足夠能力來實行法規所要求的行為以避免否定性結果的出現。也即如果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而現實中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根本實行不能或其實行不足以防止否定性結果的出現,應認定屬于意外事件而不構成純正不作為犯罪。這是因為法律的制定是為了讓人們遵守,因而法律具有人道、人性的特征,對根本實行不能或者實行不足以防止結果出現的不處罰的規定也正是法律人性、人道光輝理念中法不強人所難在現實中的閃現。所以,除了作為義務違反說之外,對于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還要兼采期待說或者防止可能性說。
2. 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具體認定
根據上述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判斷標準的探討,本人認為,在純正不作為犯罪中,不作為人所負有的特殊義務一般為法律法規等所明確規定,如果引用法律因果關系與事實因果關系進行分析的話,法律因果關系在純正不作為犯罪中,特別是法律對純正不作為犯罪特定義務的設定在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構成中居于最為重要的地位。在我國刑法中,純正不作為犯屬少數,刑法條文所規定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如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遺棄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遺棄傷病軍人罪、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等。
對于純正不作為犯來說,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其特定的作為義務,根據作為義務違反說及期待說,如果行為人能夠履行而不履行其特定的義務,即違反了應作為的義務,那么其與危害結果就具有因果關系,也即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比如刑法416條對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而根據作為義務違反說,負有特定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后,如果怠于履行其解救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不作為就與該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是我們試想,如果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后,因犯罪人員的阻礙或者被控制而不能履行解救職責,或發生地震、泥石流等強大自然災害而無法履行解救職責時,如果再根據作為義務違反說對該特定定義務人進行處罰的話,難免有情理不通之處,還有違“法不強人所難”這種人性原則,因而就需要有期待說來對作為義務違反說進行適當的限制,即期待作為義務人能夠通過履行其作為義務來避免危害結果時,如果作為義務人不履行其作為義務,則認定其不作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如果不能期待作為義務人通過履行其作為義務來避免危害后果時,如果作為義務人不履行其作為義務,則認定其不作為與危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