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
1.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判斷標準
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問題是不作為犯罪中的核心問題,自古以來,幾乎所有有關不作為犯罪的問題的研究都是圍繞不純正不作為犯罪而進行的。通說認為,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是指以不作為的方式所構成的通常以作為方式構成的犯罪。簡單地說,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既可以作為的方式構成,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也即不作為只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選擇要件。
不純正作為犯罪在不作為犯罪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而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也是學者們研究最多爭議最多的問題所在。根據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概念的理解,在把握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本質的基礎上,本人認為,對于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應采用干涉說加期待說來認定。
干涉說是由賓丁等學者所主張,此說認為,危害后果的發生是由于行為人基于其“內心決意”的不作為而造成的客觀事物的變化,繼而通過積極地破壞起果條件與防果條件均衡而促成的,所以這種不作為具有原因力。但是有人認為,該說雖然從事物發展條件上找出了不作為犯罪發生的原因力,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他同時將客觀的因果關系與行為人的主觀罪過相聯系,將心理現象作為原因力是不可取的;另外,該說所說的內心決意僅指故意,因而不能涵蓋現實中存在的過失的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本人認為,在不純正不作為犯中,行為人的內心決意即主觀罪過往往通過其外在的消極的不作為表現出來,因而我們仍然認為不作為是該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結果的原因力而非心理現象。對于反對者所說的內心決意僅指故意,因而不能涵蓋現實中存在的過失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這種說法,本人認為,過失犯罪也是犯罪的一主觀心理態度,因而只要不作為者存在過失,那么其與危害結果就有因果關系。如果所發生后果根本無法預見,或者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一定的作為以有效避免危害后果的出現時,其不作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就不具有因果關系。
2.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具體認定
在研究不作為犯罪以及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中,作為義務居于重要的地位,因為作為義務關系到不作為犯罪的處罰根據,作為義務的設定也正是立法者出于對某種社會關系或某種法益的保護而設立的。違反了這種作為義務即不作為就可能造成某種危害后果的出現,表現為對相關社會關系或相應法益和權利的侵害,也正說明了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本人認為,對于純正不作為犯罪來說,其作為義務為法律所明確規定,其法定性在法律上就沒有什么爭議,因而我們說純正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根據相對比較明確。而對于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來說,其作為義務是不作為者構成犯罪的核心,沒有相應作為義務的設定,也就不可能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此對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的爭論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爭論的核心,同時也是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認定的重要依據。本人認為,如果我們仍然引入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話,在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中,事實因果關系的鏈條的一端可能是行為人原因、他人原因、自然原因等,行為人自身單純的不作為并不能引起事實因果關系的開始,但是行為人可以以某種特殊的方式來影響或者干擾事實因果關系的進行或者發展方向,進而對結果產生作用。行為人影響或者作用于事實因果關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行為人不作為地利用他人原因、自然原因等所產生的因果關系;第二種是行為人不作為地不中斷有害因果關系的發生或繼續。
(1)利用因果關系型不純正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
此種類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起果性,并對已經發生或正在進行中的某種因果關系,出于某種主觀目的而采取不作為的方式和旁觀的態度,因而不改變原有因果關系的進行,放任結果的發生,最終產生了危害后果。在這個過程中,行為人客觀上即是利用了事實上已然存在的因果關系,在主觀心理態度及客觀模式構造上,與作為犯罪中的間接故意較為一致。利用因果關系型主要發生在由于行為人的先行行為而導致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中,先行行為可能是違法行為。如典型的宋祥福不作為殺妻案中,宋祥福不但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相互扶助義務及時進行勸阻,反而以言語對李霞進行刺激,盡管被鄰居勸住,可是鄰居走后宋祥福與李霞又開始了激烈的爭吵和廝打,在妻子李霞再次聲稱自殺并已經在尋找自殺用的繩子時,宋祥福對此還是采取放任的態度而不聞不問、不加勸阻,最終致使其妻子李霞上吊而死。此案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的反響,宋祥福到底是不是構成了不純正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理論與現實的偶遇引起了學者們新一輪關于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關注。有學者認為宋祥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我國并沒有見死不救者應負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因此認為宋祥福對其妻子李霞的死亡無作為義務而不存在不作為犯罪因果關系,進而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而有學者認為,宋祥福已經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因為我國民法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作為義務,而本案中的宋祥福在其妻因其激烈爭吵并言語刺激而意圖尋死時,宋祥福不但不履行扶助義務進行勸阻而是不答不問,這是明顯的放任不作為,因而認為宋祥福對其妻子李霞的死亡因負有夫妻之間應相互扶助的義務而具有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因而宋祥福構成不作為犯罪,應對李霞的死亡負刑事責任。先行行為還可能是犯罪行為。如搶劫犯在追趕受害人的過程中,受害人因走投無路而跳入水中,搶劫犯未對其進行搭救最終受害人溺水而亡。此案例中搶劫犯與受害人溺水而亡之間就存在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