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該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但很多購房人的體會是:一旦簽了認購書,往往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往往是認購書中的這樣一個條款:“如認購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則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實際上,這是一個陷阱。比較公平的做法應該這樣規定:“如果因為雙方對條款的分歧而無法簽訂合同,則賣方必須退還定金。”
2010-05-15 11:57:21
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應該體現平等自愿的原則,但很多購房人的體會是:一旦簽了認購書,往往不得不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導致這種情況出現的,往往是認購書中的這樣一個條款:“如認購方在規定期限內不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則開發商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實際上,這是一個陷阱。比較公平的做法應該這樣規定:“如果因為雙方對條款的分歧而無法簽訂合同,則賣方必須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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