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6月4日,住建部、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出通知,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6月4日,住建部、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出通知,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的規范。
通知規定,借款人首次申請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如在擬購房所在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記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借款人已利用貸款購買過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或貸款人通過查詢征信記錄、面測、面談(必要時居訪)等形式的盡責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人都應對借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即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五成,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相較之前,新的“二套房”認定的范圍和情況都將發生變化,除了已有一套個人住房再購買一套住房屬于二套房外,還有若干情況也屬于二套房范疇中。
不認定為二套房的六種情況
本報根據新規定,歸納出了幾種并不認定為二套房的情況:
首先,成年子女貸款購房,即父母名下有房,子女在成年后貸款購房的,不認定為二套房;
第二,商業地產,即貸款購買過商鋪等商業地產,之后再貸款購房的也不認定為二套房;
第三,全款購房,即全款買過一套房,售出后再次貸款買房的不認定為二套房;
第四,農村人口,即農業戶口有自己的宅基地,之后貸款購買商品房的也不認定為二套房;
第五,異地購房,即在外地全款買過房產,之后來沈陽申請貸款買房的,也不認定為二套房;
第六,婚前購房,即在結婚之前,有房一方以無房一方的名義貸款買房的,也不認定為二套房。
案例解析
本報買房通欄目熱線也接到大量讀者關于二套房問題的咨詢電話,針對其中部分關注度較高,本報記者為您一一解答。
貸款買房
出售后再買
案例:家住鐵西區的張先生在2000年曾貸款購買過一套房產,而現在隨著孩子的入學,相繼產生了住房與學校距離太遠的問題,為考慮到孩子上學問題,減少自己和愛人接送孩子上學的負擔,于是打算將現住房產出售,去孩子學校附近再買一套房來居住。然而張先生在買新房過程中,卻被告知,如果申請商業貸款要按照第二套房相關政策進行。張先生自己也糊涂了:“我的手里已經沒有房產,再買一套怎么還能算二套房呢?”
解析:興業銀行個貸部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除了參看房產局中購房者的購房記錄之外,也要參照銀行的貸款記錄。按照張先生的情況,盡管將這套房產出售后,家庭名下沒有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所以之前貸款購買的房產出售后,再購買時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婚前一方有房
婚后再買房
案例:公務員林小姐在結婚前曾貸款購買過小戶型房產,作為過渡時期居住,隨著成家立業,結婚各項事宜也在籌備中,但是婚房的貸款問題成了一個大煩惱。林小姐表示,打算賣掉之前自己居住的小戶型,再買個大一些的婚房,改善一下居住環境,所以經濟負擔較大,仍需要林小姐和未婚夫二人共同申請貸款承擔,但是銀行方面告知,申請房貸都要被認定為二套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五成,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解析:銀行業人士指出,目前房貸政策以是否使用銀行貸款為準,即只要以家庭為單位的成員有過房貸經歷,即便出售該套住房之后重新貸款購房,也將被算作“二套房”,中國銀行沈陽沉河支行經理宋巖秋表示,二套房“認房又認貸”的一個特點就是貸款記錄和房產記錄同時兼顧,一方有過貸款記錄也將影響到婚后的住房貸款。現在的標準對抑制投機有一定作用外,也可能會影響到一部分自住性需求人群。
夫妻貸款購房
離異后再買房
案例:2005年,趙先生和文女士結婚后,兩人共同貸款購買了一套住房。2010年末,兩人離異,該處房產判給了文女士,貸款也由其繼續承擔。今年,趙先生想為自己購買一套房產,但又擔心自己在銀行已經有了貸款記錄,被認定為二套房。那么,趙先生的情況是否也在新政策的影響范圍內呢?
解析:21世紀不動產渾南店經理王迪認為,趙先生向銀行申請貸款的話,是不會被算作二套房的。因為二人離異后房子劃到女方名下,這樣趙先生名下則無房產,辦理貸款時出示離婚證,離婚協議,以及他的單身證明,這樣再貸款申請購房也應該算是按首次購房貸款。(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