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輝(化名)的父親,十幾年前買了同村人的自建房,并辦了房產證。去年,阿輝卻發現房產證上的名字還是原房主。
十幾年前,阿輝(化名)年紀還小,他的父親沒上過學,大字不識半個。父親拿著辛苦攢下的錢向同村的阿良(化名)買了套自建房。房子買下后,阿輝的父親把房產證給辦下來了。因為沒文化,孩子們年紀都小,家人對房產證上的內容不怎么了解。
“證件在手,房子就是咱的了。”阿輝說,從來沒想過會出什么大問題,房產證和當時辦證的各種票據在抽屜一放就是十幾年。去年,他從箱子里翻出房產證,發現房產證上的名字竟然是阿良。阿輝帶著票據找到財政局,財政局的工作人員說,這是因為當初沒有把房產證上的名字更改過來。
阿輝說,重新補辦房產證需要上萬元錢,這對他們家來說是筆大花銷。有沒有辦法直接把房產證上的名字給改過來?
陳適平:首先,應明確的是,根據《物權法》第153條及《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四款的規定,農村村民有權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因此阿輝的父親與阿良的房屋買賣行為是合法有效的。況且阿輝的父親所買的房屋已交付且其家人已入住十幾年,這是不可逆轉的合法買賣。其次,《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登記的作用在于公示,是房屋所有權的變動宣示,不是房屋買賣合同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可見即使阿輝的父親所購買的房屋沒有登記,也不影響買賣的效力。只是如果要對房屋進行再處理,就會有不便。其三,阿輝不能只想花點工本費的錢,直接把房產證上的名字給改過來,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后,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此時阿輝只能到房屋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辦理過戶手續。當然,作為出賣人,阿良應予以配合。(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