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稱她已經退休,想給自己找個社區綠化、水景好,方便自己晨練、休閑的房子。在多方考查后,最張選擇了涇渭上城的聯排別墅。之所以選擇這里,主要是看重涇渭上城一直對外宣傳的較大的綠化面積、社區水景公園、以及開發商承諾的買房送車位等。在姚女士傾盡所有積蓄,又貸款55萬買房之后,想著可以好好的親近大自然、安心養老。
姚女士稱涇渭上城交房還算按時,驗房也沒有出太大的問題。交房時她家房子附近的規劃有水景公園的地方挖了一個大坑,姚女士以為是在建水景公園,也就沒有在意太多。等再次到現場看房子的時候,本來規劃水景公園的地方突然冒出來一幢樓,水景公園化成泡影,同時她所買房子門前本來規劃的綠化帶變成了社區馬路。另外買房時開發商承諾贈送的車位,姚女士根本就沒有找到想象中的獨立停車位。找到物業交涉一番后,物業勉強同意給姚女士劃出一個固定地上停車位,不過每月要交一定的停車費。
面對這一切,姚女士感到很氣憤。在和開發商多次交涉后,開發商給出三種解決方案:1、按原價退房;2、在社區內給姚女士重新換套房子;3、給姚女士一定的補償。但姚女士認為自己所買的房子已經升值,按原價退房明顯不劃算。由于姚女士看重的是社區水景公園和綠化,現在水景公園沒了,綠化又少了很多,換房子也不能解決什么問題。現在姚女士打算要求開發商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對于補償金額,姚女士也沒有主意。另外買房的購房合同上,也沒有涉及景觀綠化、水景公園、贈車位等約定,更沒有相關的違約條款。
所以姚女士想咨詢下,遇到這種情況,有沒有一個更好的處理方案?如果要讓開發商給予補償,那補償金額應該如何確定?
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楊俊芳律師解答:對于原來開發商承諾的景觀綠化、水景公園等規劃條件,購房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約定,購房者可以試著搜集一些當初購房時開發商發給購房者的宣傳彩頁、樓書等,看上面是否有相應的承諾、說明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明確約定的,一般要按合同約定來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但一般最高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大秦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