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要買房,老公公給拿出8萬元錢。事過多年,沒見兒子買房,而且兒媳還和兒子離婚了。“一直是兒媳婦管錢,那8萬元就在她手里?;殡x了,錢得要回來啊!”老公公起訴兒媳,要求返還購房款。
6月24日,沈陽晚報、沈陽網記者從于洪區法院獲悉,雖然老父親有權撤銷贈予,但遺憾的是,其行使撤銷權已超過一年的法定行使期限,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兒子離了婚,老父想要回贈款
今年70歲的馬大爺有一個兒子。2008年,兒子和兒媳張羅買房子,可是手頭錢款不夠,希望他資助一點。馬大爺點頭答應。因為平時兒子在家里不管錢,馬大爺便將8萬購房款交給了兒媳。馬大爺一再強調,這筆錢只能買房子用,你倆可別亂花了。兒媳收完錢,還寫了一張收條,并在收條上簽了字。
兒子常年在外打工,轉眼4年過去了,馬大爺不僅沒看到兒子所購買的新房,還得知兒媳和兒子已離婚多年。馬大爺想要回當初自己贈予兒媳的8萬元,遂將兒媳告到了于洪區人民法院。兒媳卻說,自己從未收到公公給予的8萬元,而且收條上的簽字不是自己本人寫的。
另外,自己和馬大爺的兒子離婚已經兩年多了,即使公公所說的是真的,可公公現在起訴要求撤銷贈予合同已超過一年時限。
撤銷權過期,8萬元不能再要回
馬大爺說,因為兒子離婚后一直在外面打工,所以自己不知道兒子和兒媳早在兩年前就離婚了。同時,馬大爺提供了補發的離婚證來證明自己時到今日才知情兒子和兒媳離婚的事實。
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馬大爺向兒媳交付8萬元的行為屬于附義務贈予行為,即馬大爺贈予兒媳和兒子的8萬元必須用于購房。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贈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贈予人有權撤銷贈予。贈予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院認為,馬大爺所提供的補發離婚證只能證明補發時間,無法證明馬大爺不知兒媳與兒子離婚的事實。因此,法院無法支持。而兒媳提出的公公行使撤銷權已經超過撤銷權的法定行使期限的反駁意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馬大爺的訴訟請求。(沈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