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8日電 國務院今日公布《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要求,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嚴格控制政府性樓堂館所、財政供養人員以及“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
《決定》強調,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嚴格控制政府性樓堂館所、財政供養人員以及“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采取掛鉤方式。對重點支出根據推進改革的需要和確需保障的內容統籌安排,優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確定支出總額再安排具體項目的辦法。
《決定》強調,結合稅費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排污費、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專款專用的規定,統籌安排這些領域的經費。統一預算分配,逐步將所有預算資金納入財政部門統一分配。在此之前,負責資金分配的部門要按規定將資金具體安排情況及時報財政部門。
《決定》強調,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逐步將一般性轉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明顯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出臺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要大力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轉移支付,屬地方事務的劃入一般性轉移支付。
《決定》要求,對競爭性領域的專項轉移支付逐一進行甄別排查,凡屬“小、散、亂”以及效用不明顯的要堅決取消,其余需要保留的也要予以壓縮或實行零增長,并改進分配方式,減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逐步與金融資本相結合,引導帶動社會資本增加投入。對目標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專項轉移支付予以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立,嚴格控制新增項目和資金規模,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
《決定》強調,加快修訂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對轉移支付項目的設立、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等作出規定。研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在明確中央和地方支出責任的基礎上,認真清理現行配套政策,對屬于中央承擔支出責任的事項,一律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對屬于中央和地方分擔支出責任的事項,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應分擔數額安排資金。各地區要對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進行清理、整合、規范,完善資金管理辦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決定》強調,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建立結轉結余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當在下一年用于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預算的結余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各部門、各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的規定辦理。要加大結轉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可按規定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建立預算編制與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相結合的機制,細化預算編制,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建立科學合理的預算執行進度考核機制,實施預算執行進度的通報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有效控制新增結轉結余資金。
《決定》強調,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管理。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者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支持各部門按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切實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公共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