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30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8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宋亮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宋亮生于1963年12月,河北辛集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南開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他曾長期活躍于內蒙古政壇,2017年以后轉調甘肅。
2021年2月1日,官方通報,宋亮在任上被查。同年8月16日,官方通報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此后,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宋亮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四川省樂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今,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亮先后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金融證券辦公室副主任、金融工作辦公室主任,中共赤峰市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廳長,中共烏海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中共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成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以及獲取貸款、職務調整、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現金、股權、房產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8萬余元,其中,價值212萬余元的股權尚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亮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宋亮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調整,幫助他人獲取貸款造成重大公共財產損失,依法應當從嚴處罰。宋亮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行為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