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合肥4月22日電(趙強)記者22日從安徽樅陽縣法院獲悉,樅陽某農機學校校長張某因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被樅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退出的贓款11萬元,上繳國庫。
據記者了解,張某是某樅陽某農機學校校長,2005年1月在駕車回老家辦私事途中發生與周某駕駛的摩托車相碰撞的交通事故,后案經交警部門調解,張某賠償周某11萬元。但是張某卻不愿自掏腰包,而是利用職務之便,出具虛假的報告單,將本應由其個人擔責的11萬元在校賬中報銷。2009年張某又逮住機會,利用學校承辦“陽光工程”培訓項目和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違規套取國家培訓補助資金586456元用于學校單位支出。后案發被抓。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利用其擔任農機校長的職務之便,將本應當由其個人承擔的交通事故賠償款在單位的小金庫賬務中報銷,非法占有單位公款11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貪污罪;后張某又在其負責組織“陽光工程”和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過程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申報套取專款專用的國家培訓補助資金共計465006元作為農機校的財務支出費用,造成國家培訓補助資金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因被告人張某于案發后退出貪污涉案贓款11萬元,相對減小了其貪污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故對被告人張某犯貪污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