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報審批程序:
①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并附具項目用地材料;
②土地利用科進行初審,材料不全的,退回材料并要求一次性補全;材料齊全的,經主管領導同意后組織出讓準備工作;
③土地利用科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對項目用地進行地價評估;
④土地利用科根據土地評估結果擬定土地出讓方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提交會審會審定;
⑤會審會研究提出批準意見,土地利用科起草土地審批件并由局長簽發;
⑥根據土地審批件,由項目用地單位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出讓金;
⑦用地單位繳清土地出讓金后,由土地利用科組織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向用地單位移交土地;
⑧用地單位按規定時限申請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單位申請用地材料:
①項目用地申請報告;
②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③市城建部門的規劃定點文件或選址意見書;
④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準文件;
⑤具有土地勘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項目用地勘測定界報告;
⑥項目用地平面布局圖;
⑦單位代碼證明;
⑧法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