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商丹園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為了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環保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等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機動車環保分類合格標志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機動車環保分類合格標志發放對象為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暫不包括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級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級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三、新購置車輛在辦理注冊登記后,憑相關證件免費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在用車輛和外地轉入的機動車,經環保檢驗合格后免費發放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及綜合性能檢測周期相同。
四、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粘貼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方,便于查驗。嚴禁轉讓、轉借、涂改、偽造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五、自2013年3月1日起,對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實施限行管制,限行時段為每日早7時至晚22時,限行范圍為市區東龍山以西、丹江以北、構峪橋以東、金鳳山以南區域。自2015年1月1日起,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禁止在全市境內上路行駛;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禁止在市區內通行。
六、外地機動車進入我市境內按本通告規定執行。
七、環保部門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宣傳和核發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持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的交通管制工作。
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環保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九、本通告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