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對符合離退休條件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組織、人社部門申報,組織、人社部門要及時核準離退休費用,辦理離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 對遺屬補助、死亡、辭職、辭退、解聘、停薪留職、帶薪學習、分流、受刑事處分等其他需要辦理進入、退出財政供養范圍的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組織、人社部門申報,組織、人社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組織、人社部門是個人工資、離退休費、各種津補貼以及個人部分補助支出標準的審批機關。應按照國家工資政策規定,做好機關單位職工工資、離退休生活費、各類津補貼及績效工資等事項的核批。
第二十條 對其他個人部分支出標準,由單位及時申報,組織、人社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二十一條 建立財政供養人員、工資變動互動機制。組織、人社、財政部門應分別建立人員和工資臺帳,及時登記人員、工資變動情況。
第四章 財政供養人員及工資臺賬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供養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由財政部門審查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市縣財政局為各類工資預算管理的主管部門,其內設的工資管理機構統一辦理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管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對各級各類財政供養人員和工資實行“戶籍化”專人動態管理。對財政供養人員管理,實行信息報告制度,所有財政供養單位每季度向財政部門報送一次單位財政供養人員信息,核實供養人員范圍,對失去供養條件的人員及時核銷,及時掌握變化情況。對工資自發單位,應及時將工資變動情況報告財政部門,變更單位個人工資預算。
第二十五條 經確認的財政供養人員應當申領《個人工資管理手冊》,作為進入財政供養范圍的唯一依據和辦理工資基數變動、發放工資及補助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六條 對進入財政供養范圍的人員,財政部門應當依據組織、人社部門有關證明文件核發《個人工資管理手冊》?!秱€人工資管理手冊》主要記錄個人工資變動情況。對超編單位的新增人員財政部門不得發放《個人工資管理手冊》。
第二十七條 申領《個人工資管理手冊》應當填寫《商洛市新增財政供養人員審批表》,并附送以下有效資料:
(一)編制部門核發的《編制卡》;
?。ǘ┙M織、編制、人社、財政部門核發的《增人計劃卡》;
?。ㄈ┙M織、人社部門出具的人員調動介紹信;
?。ㄋ模┙M織、人社部門核定的工資標準;
?。ㄎ澹┱{入人員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工資轉移單》;
?。┢渌枰峁┑馁Y料。
對于手續不全的,財政部門不予發放《個人工資管理手冊》。
第二十八條 《個人工資管理手冊》項目發生變動,由所在單位負責填報《工資項目變動申報審批表》,并附組織、人社部門相關審批文件到財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因個人要求變更《個人工資管理手冊》的,財政部門不得受理。
第二十九條 對《個人工資管理手冊》日常管理的要求:
(一)由單位指定專人集中管理。
(二)個人工資變動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
?。ㄈφ{出財政供養范圍和本級財政供養之外的人員,先由單位派人持《個人工資管理手冊》到財政部門辦理《工資轉移單》并繳銷原《個人工資管理手冊》后,組織、人社部門才能辦理工資調動手續。
?。ㄋ模┩壺斦B單位之間調動的,由單位指定專人持組織、人社部門的有關文件到財政部門辦理工資手冊變更手續。
(五)對于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由單位指定專人持組織、人社部門核定的離退休生活費標準到財政部門變更《個人工資管理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