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明確對“非新增建設用地”問題的處理政策。國土資源部明確,土地衛片執法監督檢查是在土地變更調查基礎上開展的,認定是否為新增建設用地是土地變更調查階段的任務。如果確實違法,就應依法嚴肅查處。因此,土地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不能“開口子”,這樣也可避免個別地方“鉆空子”,在土地變更調查階段作為新增建設用地上報變更,在衛片執法監督檢查階段又說不是新增建設用地,從而達到既增加新增建設用地數量,又降低違法用地數量的目的。如果在極個別情況下,出現“非新增建設用地”的情形,在約談、問責時,應按照土地變更調查的程序,逐級審核認定。
五是停止執行礦產衛片“五種情形”違法暫不處理的政策。2011年,在數據審核中發現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中有“五種情形”的違法采礦,是由于制度交叉或銜接等原因造成的,屬于“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當時的政策是“認定違法但暫不處理”。2012年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中,繼續沿用了這一政策。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行為必須于法有據,“認定違法但暫不處理”這一政策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今年的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中,決定停止執行。
《通知》明確,“經核查,屬以下五種情形之一,且屬于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確認為違法采礦行為,應依法進行處理:一是在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或公益性建設項目中,在批準占地范圍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項目建設,或雖然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采挖砂、石、土但將其銷售獲利或假借實施建設為名違法采礦的;二是雖然已向登記機關提交采礦權申請、已申請探礦權轉采礦權且登記機關已受理、礦區范圍已批復,但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即實施采礦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準的礦區范圍外且實施了采礦行為的;四是在實施與礦產資源開采有關聯的活動(如河道采砂、清淤等)中,未依法依規取得相關許可即采礦的;五是實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開墾、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治理、煤田滅火等工程中伴隨礦產品采出并將其銷售獲利或者假借實施上述活動違法采礦的”。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