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財經6月10日電 證監會網站10日發布關于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證監會發現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境外子公司中國陽光富尊移民服務有限公司從事的移民服務不屬于金融相關業務范疇,存量業務尚未完成清理。二是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國宏投資中心(有限合伙)股權(合伙份額)清理。三是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實體(SPV)的注銷,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層級調整,未能有效壓縮境外子公司層級架構。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