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財經6月10日電 證監會網站10日發布關于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證監會發現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為:一是2015年設立中信證券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當時《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我會批準。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權架構調整工作,存在控股平臺下設控股平臺、專業子公司下設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設子公司、股權架構層級多達8層等問題。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關業務和返程子公司從事咨詢、研究等業務的問題。
證監會表示,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