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給境內企業提供境外上市服務為名,一些所謂的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中國辦事處未經批準便向社會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
*一些公司聲稱與境外公司有合作關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國代表處,收取客戶保證金后,提供互聯網平臺進行非法外匯買賣活動。
15、值得警惕的幾種現象
(1)以養殖、造林、產權式商鋪等名義,收取保證金、商品押金;
(2)以返租、“代管”、“代養”等方式銷售商品,收取定金或貨款;
(3)以專賣、代理、加盟聯鎖、流動促銷等方式,收取專賣費、代理費和加盟費;
(4)以預售、合作經營、投資入股等為名承諾回報,收取定金、股金;
(5)以受理網絡投資業務為名,收取交易手續費、基礎定金、保證金;
(6)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產權經紀公司”等為名,推銷所謂即將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
(7)利用互聯網組織,介紹或參與非法境外外匯保證金交易;
(8)大肆宣傳所謂“快速致富”、“高回報,零風險”。
16、對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處理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對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清理清退工作主要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有批準部門、主管部門或組建單位的,由批準部門、主管部門或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準部門、主管部門或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即實行誰批準、誰主管、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地方政府組織、協調原則;風險自擔的原則。
17、對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業各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銀行貸款和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造成的風險和損失必須自行承擔。
18、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由于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