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中、省關于城市規劃、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擬定并指導實施本市有關方面的政策和規定。
2、制定和編制全市城鄉發展中、長期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區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小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和城市勘察測量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3、負責城鄉規劃范圍內各項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參與本市范圍內較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提出規劃建議。
4、管理城鄉規劃范圍內各項建設項目規劃,確定用地的具體位置、面積和用途,向用地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5、負責城鄉規劃范圍內建筑工程、道路工程建設、電力、通訊走廊控制及其它建設工程的報建規劃申請,確定建設工程具體位置,提出規劃設計要求,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參與工程的竣工驗收。
6、負責組織全市縣城總體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對全市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犯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建設行為。
7、負責建筑市場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報建及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檢查監督;負責工程建設監理工作。
8、負責全市勘察、測繪、建筑設計、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資質證的審批,并進行行業管理。
9、負責城鄉建設配套費的收繳工作 ;負責建筑業勞保統籌基金、建筑工程定額測定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施工圖審查費等費用的收繳、管理工作。
10、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工作和抗震設計規范及抗震工程執法監督。
11、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戶外廣告設計的統一規劃、定點工作及與市政設施相聯系的廣告設置的備案工作。
1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結建人防工程建設和易地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13、負責局機關、下屬企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及管理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