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具體職責是: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 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市政府 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全市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綜合監督管理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文件,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范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發布全市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協調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的審核和管理工作,并對其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六)指導、協調全市和各縣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負責對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經營管理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煤礦礦長安全資格除外);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重要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九)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審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十)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監督和指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工作。
(十一)負責轄區內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的監護管理,道口監護人員的選聘和管理,組織協調道口的拆除、合并、改造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鐵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