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貫徹措施;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和重要信息,提出處理意見。
三、組織指導全市重大案件和跨區域重大案件的偵破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案件和突發事件。
四、指導、監督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本地居留、旅行等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市公安消防工作,落實《消防法》規定的各項措施。
七、指導各級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導、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對社會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指導各級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刑罰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各級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和辦理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行政復議、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和承辦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承辦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對到本市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來賓、省主要領導以及市主要領導的安全警衛工作和大型社會政治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販、禁吸、禁種、禁制毒品工作,承擔具體工作。
十四、研究制定加強全市公安科技、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的方案和措施并組織實施。
十五、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等警務保障方案和措施;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落實工作。
十六、按規定的權限,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七、研究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宣傳、優撫、表彰等方案和具體措施;按規定的權限管理機構編制、警銜和干部人事等工作。
十八、研究制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并組織落實,組織指導督察工作;查處、督辦重大違紀案件。
十九、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與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各類有害氣功的斗爭工作。
二十、指導鐵道、林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省公安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